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55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潘秀雲
楊榮元
被 告 詹乃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9日上午9時48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