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629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張建彬
被 告 翁千惠
張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言詞辯論日期「102年5月6日」之記
載,應更正為「102年4月23日」。關於宣判日期「101年5月
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5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
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