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美繪 、 李宓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催告繳納本息之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個人汽車貸款借據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應於合理期間通知相對人)。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