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49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9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應敘明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事實及證據)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