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44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910元,應繳裁
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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