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7號上訴人即原告戊○○○兼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6月7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9年6月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