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55號原告庚00000000.
癸00000000.壬00000000.乙00000000.丁00000000.己00000000.戊00000000.丙00000000.子00000000.兼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00000000.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199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