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所附證物顯示,債務人並非連帶債務人,請提供債務人互負「連帶」責任之法律規定或契約明示約定。若否,請具狀聲請更正)。
二、聯絡電話。
三、釋明對各債務人分別請求之金額。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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