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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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嬌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嬌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陳嬌慈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103執聲字第1262號卷附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嬌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8日│102年5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86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86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35號│102年度訴字第19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102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35號│102年度訴字第19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514號(│103年度執字第1515號(│││103年度執緝字第568號│103年度執緝字第569號│││),刑期自103年4月28│),刑期自103年11月27│││日起至103年11月26日止│日起至104年2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