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 周宣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周宣闠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相對人 周范完妹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周士坤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2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周范完妹、周士坤。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嗣債務人周士坤於民國94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期為民國90年4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4月27日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繳納本息,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2年6月27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497,20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原相對人周范完妹已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繼承登記與相對人周宣闠,由其繼受原相對人周范完妹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債權人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概括承受有限責任豐原信用合作社相關證明文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帳卡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柑宅││788│建│117.02│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柑宅段788地號│││││││││住家用、加強磚造│一層:81.90│││││12├───────┤、2層│二層:81.90│陽台:6.34│全部││││豐原大道三段99││突出物:5.80││││││巷11弄12號││總面積:││││││││1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