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6萬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