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敬麟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敬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合計刑期1年
9月,於民國106年4月5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0256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