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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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翁志賢 訴訟代理人 戴育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茂間 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萬2,2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