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 張進來
林淑美 右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梁松雄法官陳國禎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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