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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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
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 律師
劉陽明 律師被上訴人 郁和 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複代理人 周春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玖佰零捌萬壹仟零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玖佰零捌萬壹仟零柒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林玲玉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