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44號上訴人一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十萬九千二百五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三千二百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二庭
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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