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1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昭選任辯護人葉秀美律師
陳香如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明昭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鐮刀壹把及防狼噴霧劑壹罐均沒收之。
事實
一、葉明昭與 葉上文 為父子,同居於臺北市○○區○○路○○號11樓,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葉明昭於民國100年10月1日15時許,在上址客廳處,因家庭關係、親子教養及前開房屋所有權之歸屬等問題,與葉上文發生激烈口角,葉明昭因不滿葉上文對其態度不敬,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憤而進入其臥室取出其所有而藏放該處之鐮刀1把及防狼噴霧劑1罐後返回客廳,先以左手持該防狼噴霧劑正對葉上文之上半身按壓噴灑後,隨即以右手持該鐮刀揮向葉上文之頭部,葉上文遂立即徒手上前與葉明昭發生拉扯,葉明昭於與葉上文拉扯之際,又承續上開傷害之犯意,猶接續不斷揮動其右手所持之鐮刀,致葉上文受有左前額裂傷3公分、左臉部擦傷2×0.3公分、左手掌裂傷3公分併肌腱及神經損傷、左手小指裂傷1公分、左手無名指指甲部分切除、右手掌裂傷0.8公分、左小腿裂傷2公分、右小腿前側擦傷2×0.5公分、右手臂後方擦傷3×3公分等傷害,嗣葉明昭因重心不穩倒地,葉上文始以身體壓制葉明昭,在場目睹之葉上文之女友張 逸帆 、葉明昭之配偶葉 薛清香 趁隙自葉明昭手中搶走該把鐮刀後,立即報警前來查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葉上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告訴人葉上文及證人 葉薛清香 、 張逸帆 等於警詢中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查無有何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甚明。是告訴人於100年10月1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既經檢察官當庭以證人身分命其具結後而為證述,另證人葉薛清香、張逸帆於當次庭期係由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且經依法具結後而為證述,就其等陳述當時之外部客觀情形,本院查無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規定,渠等於該次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得為證據。
三、再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並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排除,不僅使刑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事、刑事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亦難有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原則,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68好判決意旨參照)。又案發現場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係利用科技電子設備取得之證據,其所呈現之聲音、影像內容,與供述證據性質不同,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應以該證據之取得是否合法為斷,無刑事訴訟法所定傳聞法則適用之餘地,若取得證據之機械性能與操作技術無虞,該錄音、錄影內容之同一性即無瑕疵可指,倘其取得之過程並無違法,則該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經以科技電子設備播放所呈現之聲音、影像內容,自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葉明昭選任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表示對於告訴人所提出之本件案發過程現場錄音、錄影光碟,係經告訴人之剪輯,僅擷取不利被告之部分,與實情不符,故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本院審酌該光碟所存之本件案發現場錄音、錄影之電磁紀錄,係告訴人及證人張逸帆於案發當時分別利用錄音筆、數位相機進行錄音、錄影,再將所錄得之聲音、影像之電磁紀錄轉拷至光碟片內提出,既查無確切事證足認該等錄音、錄影電磁紀錄之取證過程有何不法,亦查無該等利用科技電子設備轉拷之過程有何機械性能及操作技術之瑕疵,該光碟內所存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經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之同意,由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利用播放設備勘驗,呈現其所顯現之聲音、影像,並據以紀錄於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內,復經本院於審理程序當庭將該光碟及紀錄本院勘驗結果之準備程序筆錄提示供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辨認及給予辯論之機會,該等證據既經本院於本件辯論程序終結前依法調查,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基礎。至該等錄音、錄影內容是否經過告訴人之剪輯而成,應屬該等電磁紀錄所呈現之錄音、錄影內容,是否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明力問題,核與證據能力之判斷無關。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與告訴人為父子,有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憤而以左手持防狼噴霧劑對告訴人之上半身按壓噴灑後,隨即以右手持鐮刀揮向告訴人之頭部,並與告訴人發生拉扯,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伊無故意拿刀要砍告訴人,只是告訴人對伊不敬,伊在氣頭上,講話一來一往,伊是一時衝動,所以才發生這件事,沒有蓄意傷害告訴人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與告訴人為父子,同居於臺北市○○區○○路○○號11樓
,被告於100年10月1日15時許,在上址客廳處,與告訴人發生激烈口角,被告憤而進入其臥室取出其所有而藏放該處之鐮刀1把及防狼噴霧劑1罐後返回客廳,先以左手持該防狼噴霧劑正對告訴人之上半身按壓噴灑後,隨即以右手持該鐮刀揮向告訴人之頭部,告訴人立即以徒手上前與被告發生拉扯,被告於與告訴人拉扯之際,又不斷揮動其右手所持之鐮刀,致告訴人受有左前額裂傷3公分、左臉部擦傷2×0.3公分、左手掌裂傷3公分併肌腱及神經損傷、左手小指裂傷1公分、左手無名指指甲部分切除、右手掌裂傷0.8公分、左小腿裂傷2公分、右小腿前側擦傷2×0.5公分、右手臂後方擦傷3×3公分等傷害,嗣被告因重心不穩倒地,告訴人始以身體壓制被告,在場目睹之告訴人之女友張逸帆、被告之配偶葉薛清香趁隙自被告手中搶走該把鐮刀後,立即報警前來處理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及在場被告之配偶業薛清香、告訴人之女友張逸帆等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且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卷附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忠孝 院區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1紙、臺北市力聯合醫院100年10月17日北市醫忠字第10032660800號函所附告訴人受傷照片列印表4紙、告訴人提出之受傷照片8紙、現場採證照片11紙可按,以及扣案之鐮刀1把、防狼噴霧劑1罐在卷可參,堪信屬實。
㈡被告雖辯稱伊無蓄意傷害告訴人等語。惟按行為人對於構成
要件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甚明。被告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激烈爭執,憤而以左手持防狼噴霧劑對告訴人之上半身按壓噴灑後,隨即以右手持鐮刀揮向告訴人之頭部,並與告訴人發生拉扯,被告於與告訴人拉扯之際,又不斷揮動其右手所持之鐮刀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則被告主觀上對於其持鐮刀揮向告訴人之頭部,及其於與告訴人拉扯之際,又不斷揮動其右手所持之鐮刀之行為,將使告訴人受有身體上之傷害一情,應有所認識,且有意使該結果發生,是被告主觀上具有傷害告訴人之故意,至為顯明,其辯稱無蓄意傷害告訴人之意思等語,不足採信。
㈢檢察官起訴意旨以被告可預見頭部係人體重要部位,如以刀
子劈砍將能造成死亡之結果,係基於殺人之犯意而為本件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刑法第217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惟按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應以有無殺意為斷,其受傷之多寡,及是否為致命部位,有時雖可藉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心證,究不能據為絕對標準,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309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在場目睹之被告之配偶葉薛清香及告訴人之
女友張逸帆均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其認為被告有致告訴人於死之意思等語;又告訴人提出之現場錄影、錄音光碟,經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之同意,由本院於準備程序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有本院100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考,可知被告持鐮刀與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致告訴人受傷流血後,雖當場口出「幹你娘,不用報警」、「不用報警」、「幹你老母,給我還有一口氣在,除非我死啦,幹你老母卡好」、「幹你老母,你爸今天要給他死再來說」、「幹你老母,啊好,我今天沒辦法把你判死刑」等語。然被告係於持刀與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致告訴人受傷流血後,因受其配偶業薛清香之指摘,始出言如上,尚難僅憑前揭證人等主觀上之臆測,遽認被告於持刀與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之際,其主觀上有何殺人之犯意。
⒉本件告訴人所受最具威脅性之傷害,當屬其左前額3公分之
裂傷,此係被告以右手持該鐮刀揮向告訴人所致,其餘所受之傷害,係被告持刀接續與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時所造成,並無危及告訴人之生命之虞。又扣按被告為本件犯行所使用之鐮刀1把,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以手握方式勘驗結果,核與證人張逸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搶下刀子後,刀子握起來沈重等語相符,有本院101年2月10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再觀諸卷附扣案鐮刀之照片,可知該鐮刀之刀尖鋒利,此有扣案鐮刀照片4紙存卷足憑,爰審酌以該鐮刀質量之沈重、刀尖之鋒利情形,倘被告有意置告訴人於死地,告訴人左前額所受之傷害,恐不僅止於裂傷3公分而已,且告訴人所受傷勢,經本院函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結果,告訴人並無明顯及重大不治或難治之情形一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0年12月6日北市醫中字第10033530700號函在卷可資佐憑。本院因認被告於持刀揮向告訴人頭部及其後接續與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而持續揮動該鐮刀之際,尚非完全放任其所用力氣,而仍有節制其力道之控制舉動,尚難逕以被告持刀揮向告訴之頭部,概認被告有何殺人犯意。
⒊質之證人葉薛清香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100年度
聲字第3153號),本院行調查程序時結證稱被告幾年前與他人合夥做生意不順利,跟人處不好,後來拆夥,從此與人有冤仇,個性暴躁、易怒、常罵人,喜歡大家聽被告的話,不聽被告的話會就會找麻煩,常說要拿汽油燒房子,也說要吃農藥自殺在家裡,害房子變喪宅賣不出去,又在家裡藏鐮刀、噴霧劑,說要報復欠被告錢及背叛被告之人,本案發生前,被告沒有不理性的打過家人,平常在家被告沒有償與告訴人吵架,只是會看告訴人不順眼,會在伊面前埋怨告訴人,但不會對告訴人恐嚇、暴躁等語;另證人即被告之女葉 曉郁 於上開案件行調查程序時證稱被告約於4年前與人合作做生意失敗後,情緒很負面,變的消極,常說要把那些人處理掉,重複提起要對付那些對不起被告之人,被告在家裡有藏武器,是要對付那些對不起被告之人,被告在家裡會罵葉薛清香,但還不至於動手等語;又證人即告訴人於前開調查程序中證述被告於伊長大後並沒有發生過超過管教的範圍動手歐打伊,本案發生前,這幾年也沒有動手毆打過伊等語;再證人張逸帆於前開調查程序中證稱伊自99年12月間起,居住於被告及告訴人之住處,平常被告與告訴人並沒有發生過生活費用負擔或扶養的問題所產生之衝突,被告在家生活習慣不顧家人的感受,對家人的態度就是很不尊重人,多是用言語給人精神壓力,沒有看過被告蓄意毆打家人等語。綜合上開證人等證述內容,雖可見被告於數年前與人合作事業失敗後,情緒轉為負面、易怒、暴躁,且常遷怒家人,但終究未曾對其家庭成員實施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僅在言語上以謾罵、恫嚇之方式給予家人精神上之壓力,且被告平日在家預藏之刀器、噴霧劑等具攻擊性之武器,其目的本非針對其家庭成員,基於父子關係乃人之自然天性,被告與告訴人間既從無深仇大恨,應可據此推認被告係基於與告訴人間,因家庭關係、親子教養及前開房屋所有權之歸屬等問題,發生激烈爭執,出於偶然之衝動,憤而持鐮刀、防狼噴霧劑對付告訴人,其主觀上本無致告訴人於死地之動機存在。
⒋被告曾因長期失眠甚至服用9顆Stilnox亦無法入眠,臨床檢
查有明顯焦慮情形,於94年11月15日前往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慈濟大林分院)初診,開始處方Stilno
x及Xanax-xr睡前服用,並於門診斷續服用上述處方,最近一次門診為100年9月8日一節,有慈濟大林分院100年12月7日慈醫大林文字第1002204號函所附被告之病況說明書在卷可參,又被告亦曾於95年11月4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醫院)精神科門診初診,主訴失眠及安眠藥過量使用,經醫師診斷為焦慮狀態合併失眠(未符合重度憂鬱症)醫囑施以藥物Zolpidem治療合併行為治療後,分別於96年7月25日、8月8日回診追蹤依其病情研判,其憂鬱症之患疾會出現失眠持續合併輕微憂鬱及焦慮症狀一情,有林口長庚醫院100年12月19日(100)長庚院法字第1537號函附卷可考,益徵被告長期為輕微憂鬱、焦慮症狀所苦,截至本案發生前雖持續就醫,然對其情緒反應仍不無影響。又告訴人提出之本件案發當時之錄音、錄影光碟經本院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已見前述,可見被告於進入其臥室取出鐮刀、防狼噴霧記之前,其與告訴人所生之爭執情節,被告確實顯露其對於告訴人嚴重不滿之情緒,然告訴人亦同時以其對法律之認知、專業予以嚴厲反駁,是告訴人當時對於被告激烈爭執態度之程度,衡情已超出一般父子倫常範圍,是告訴人對其與被告間之父子倫常顯出輕蔑、漠視態度,實為引爆被告情緒之導火線,更可證被告係一時情緒失控,應無殺人犯意。
⒌從而,被告應係出於傷害之犯意,並非出於殺人之犯意而為本件犯行。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傷害犯行明確,應依法
論科。至被告選任辯護人於準備程序聲請傳喚證人 葉曉郁 ,欲證明被告平日在家並無恐嚇行為之事實,惟證人葉曉郁業於前開被告聲請具保停羈押案件,於本院行調查證據時,就該事項已到庭證述,且經被告選任辯護人當庭對之詰問,故別無另行傳喚證人葉曉郁於本院行審理程序時重複到庭作證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按殺人行為之傷害事實,除其先祇有傷害人之故意,嗣後另行起意殺人者應併合論罪外,當然吸收於殺人行為之內,是殺人未遂之罪質,本即包含傷害罪在內,有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278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惟本院認被告係以傷害之犯意而非殺人之犯意為本件犯行,應係犯傷害罪,已如前述,然其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持鐮刀、防狼噴霧劑對其子即告訴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之侵害,造成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其手段及造成告訴人所受之傷害均屬非輕,又被告之配偶葉薛清香、被告之女葉曉郁及告訴人均分別於本院前揭調查程序及審理程序時表明無法再予被告一起繼續生活下去,不知將來家庭關係將如何維持,益見被告所為已造成其與上開至親家庭成員間關係之決裂,對其家庭成員所產生心裡之壓力、傷害甚鉅,再參酌被告之身體狀況、其精神上產生輕度憂鬱及焦慮之症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扣案之鐮刀1把及防狼噴霧劑1罐,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一書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思帆法官林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參考法條:刑法第27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㈠相機影音文字記錄關係人:葉明昭(父),葉上文(子),葉薛清香(母),張逸帆(子
的女友)備註:
定格於00:00:00~00:00:00之時間點:
畫面描述:
畫面右側女子(葉薛清香)係追趕於畫面左側男子(葉明昭)之後方,兩人均背對畫面。另,畫面左側男子(葉明昭)左手拿有東西【鏡頭距離較遠,無法看清楚係為何物】。
00:00:00~00:00:08畫面描述:
葉明昭往畫面左側方向走去,此時只聽到葉明昭:「幹......」、葉上文:「你幹什麼......」之話語聲音,以及一連串之重擊聲音,因畫面搖晃,無法看清當事人之動作。
00:00:09時間點之後畫面描述:
均無畫面顯示,只有聲音。
葉薛清香:「你拿那個幹什麼啦!.. 阿昭 ,你拿那個幹什麼啦
?」(葉明昭左手持防狼噴霧器,右手持鐮刀衝向客廳)葉上文:「你幹什麼啊?」葉明昭:「幹你娘!」(時間點00:00:04)葉上文:「你幹什麼啊?..你幹什麼啊?」葉薛清香:「啊‧..阿昭!」葉明昭:「幹!」(時間點00:00:08)葉上文:「啊‧..你幹什麼?你趕快冷靜啊!你把我砍到了!
」(時間點00:00:13)葉薛清香:「阿昭,你不要拿刀子啦!」葉上文:「你把我割傷了!你幹什麼?」(時間點00:00:18)葉薛清香:「阿昭..自己的兒子?你在幹什麼?啊...拜託
..你不要這樣!拜託..」葉上文:「快點報警!..快點報警啊!」(時間點00:00:25
)葉薛清香:「119!打119!快點..」葉上文:「你幹什麼?」葉薛清香:「唉呦...阿昭,拜託..不要這樣啦!」葉上文:「幹什麼?我手要斷了...」(時間點00:00:33)葉上文:「快點!逸帆,快點報警!」葉薛清香:「阿昭,拜託你不要這樣...自己的兒子,你怎麼
這樣..」(時間點00:00:43)葉上文:「我要死了..你在幹什麼?我是你兒子耶!」(時間
點00:00:45)葉薛清香:「快打119..打119啦!」葉上文:「我是你兒子,你要殺我?你搞什麼?」(時間點00:
00:51)葉薛清香:「快報119..」葉上文:「快點!快點報警啊!我手要斷了..我血要流完了.
.」葉薛清香:「快報119..阿昭...你要死了你..自己的
兒子.你這樣..」葉明昭:「幹你娘機掰!」(時間點00:01:02)葉上文:「不要再這樣了..」(時間點00:01:05)葉薛清香:「..阿昭,你實在是...上文被你殺一個洞了!你是怎樣啊?我拜託你啦...啊..要死了!啊.
.逸帆..」葉上文:「你在幹什麼?」葉薛清香:「不要殺自己的.逸帆..拜託一下好嗎?..不要
這樣..我跌倒了.」葉上文:「快點報警啊!」(時間點00:01:41)葉薛清香:「逸帆啊..」葉明昭:「幹你娘.不用報警..」(時間點00:01:44)葉薛清香:「你要死了你..你是怎麼了你?」葉明昭:「不用報警..」葉薛清香:「你是怎樣你!」葉上文:「壓住..把他壓住啊!」張逸帆:「這裡是台北市○○區○○路○○號11樓....」(講
電話)葉薛清香:「阿昭,你要死了你!」葉明昭:「幹你娘..」葉薛清香:「你是怎麼了你?..啊..」葉薛清香:「阿彌陀佛!觀世音菩薩!觀世音菩薩.啊~~~!!五分埔,五分埔..逸帆..五分埔派出所..
」張逸帆:「你不要這樣子!」葉薛清香:「我的眼睛!我的眼睛!我的眼睛被他噴到了!」(
時間點00:02:52)張逸帆:「你冷靜一點好不好?」葉薛清香:「119..警察..」張逸帆:「葉叔叔,你在做什麼?你冷靜下來!」葉上文:「趕快拿噴霧噴他!」(時間點00:03:03)張逸帆:「在哪裡?」葉薛清香:「119..」葉上文:「在後面地上!」葉薛清香:「你別人沒砍,你砍他?真的被你氣死!」(時間點
00:03:12)葉明昭:「幹..」葉薛清香:「你別人沒砍,你砍自己的兒子!」(時間點00:03
:20)葉明昭:「幹恁老母!拎北今日要吼細擱來說!」
(幹你老母,你爸今天要給他死再來說)(錄影第3分23秒)(時間點00:03:23~00:03:26)葉薛清香:「阿昭,你真的實在是,你自己的兒子啊..」(時
間點00:03:29)葉明昭:「啊好!幹你老母!」葉薛清香:「不要這樣!」張逸帆:「我已經報警,你冷靜下來,我們不想要這樣,你不要
再這樣子了啦,你這樣很危險!」葉薛清香:「你兒子受傷了,你為什麼要這樣?上文受傷了!拜
託你!為什麼要這樣做?你這麼殘忍..」葉上文:「快點..我手要斷了啦!」(時間點00:03:55)葉薛清香:「阿昭,上文已經受傷了你還這樣!我眼睛都受傷了
,上文流那麼多血了!你嘛拜託!」葉薛清香:「阿昭,你是怎樣?你別人沒砍,砍自己兒子!你這
樣對自己的兒子!為什麼要這樣?」隔壁鄰居:「不要這樣..」(時間點00:04:30)(警笛聲)葉上文:「快點,快點啊!」葉薛清香:「快點,來幫忙好嗎?」隔壁鄰居:「不要這樣,不要這樣啦..警察馬上就來了!..
怎麼會這樣?」(時間點00:04:44)葉上文:「拜託幫我壓,壓住我爸..」張逸帆:「快壓住他不然會有更多人受傷!」隔壁鄰居:「不是啦,這個我不敢壓..」葉薛清香:「警察快來了..」隔壁鄰居:「這沒用啦,這沒用..」葉薛清香:「把他綁住?」隔壁鄰居:「這沒有用..不是啦,這沒有用..」葉薛清香:「幫我綁好嗎?」葉明昭:「..‧‧啊好!我今天沒有辦法把你判死刑!」(錄
影第5分11秒)(時間點00:05:13~00:05:16)備註:00:05:17~00:05:31,無談話聲音,僅有背景及動作聲音。
葉明昭:「啊好!」(時間點00:05:32)備註:00:05:33~00:06:00,無談話聲音,僅有背景及動作
聲音。【葉薛清香講電話之聲音,以及有人走動之聲音】葉薛清香:「你為什麼要這樣?你一定要這樣嗎?..我對你不
好嗎?你為什麼要這樣做?..真的被氣死了!」(時間點00:06:01~00:06:18)葉明昭:「啊好好好..」備註:00:06:19~00:06:44,無談話聲音,僅有背景及動作
聲音。(警笛聲)葉明昭:「幹你老母!給我還有一口氣在,除非我死啦!幹你老
母卡好!」(錄影第6分47秒)(時間點00:06:45~00:06:53)備註:00:06:54~00:07:05,無談話聲音,僅有背景及動作聲音。
00:07:06~00:07:13,葉明昭似在喃喃自語,聽不清楚話語內容。
葉薛清香:「曉郁呀?..快,爸爸發瘋了!..」(講電話)張逸帆:「把警察帶上來!」(時間點00:07:58)備註:00:07:58~00:08:40,無談話聲音,僅有背景及動作聲音。
葉明昭:「‧‧‧」(時間點00:08:41~00:08:42)【此句
話語不清,聽不清楚】葉上文:「不可能!我怎麼可能那樣對你啊,我又不是你!」(
時間點00:08:43~00:08:46)(救護人員先趕到現場;員警隨後抵達現場)葉薛清香:「..我兒子血流了這麼多..」救護人員:「..他哪裡受傷?..是你受傷是不是?」葉上文:「他砍我..」救護人員:「好好好..紗布,紗布拿出來!..椅子先坐一下
..」葉薛清香:「..先生!趕快把他送醫院好不好?..」救護人員:「我先幫他止血..紗布拿過來..三角巾..眼睛
看得清楚嗎?」葉上文:「左眼看不到..」救護人員:「..幫他擦眼睛..左眼..眼睛看一下!看得到
嗎?」葉上文:「我眼睛張不開..」備註:00:10:30~00:10:34,此時畫面拍攝救護過程。
葉薛清香:「他被他用噴劑噴啦..」(相機錄影結束。全長10分34秒)㈡錄音完整文字記錄關係人:葉明昭(父),葉上文(子),葉薛清香(母),張逸帆(子的女友)葉明昭:「我問你,讓你讀法律,父親養子責任是到幾歲?」葉明昭:「父親養子責任到幾歲?」葉上文:「不知道。」葉明昭:「你沒讀過書嗎?讀書讀到背上去了啊?」葉上文:「沒有人在教這個東西的啊。」葉明昭:「六法全書沒有教嗎?」葉上文:「沒有在教這個東西吧?你要說就是以成年為基準呀
。」葉明昭:「幾歲成年?」葉上文:「二十歲啊。」葉明昭:「為什麼是二十歲?十八歲就成年了啦!」葉上文:「本來就二十歲。二十歲是成年,是完全成年人,有
完整的權利能力。」葉明昭:「十八歲就可以考駕照了啦,這樣就叫做成年,你懂
嗎?」葉上文:「法律規定的成年就是二十歲。」葉明昭:「不然來打賭好不好?」葉上文:「好啊。」備註:01:14~01:43無談話聲音,僅為動作之聲響。
葉上文:「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這樣OK嗎?」葉明昭:「好!換我來找一本。來,你說幾條?」葉上文:「民法第20條。」葉明昭:「民法20條。」葉上文:「喔!第12條啦,修正。」葉明昭:「你滿二十歲了,我應該養你嗎?」葉上文:「所以呢?」葉明昭:「我應該養你嗎?什麼所以!」葉上文:「我是說,所以應不應該是怎麼樣?」葉明昭:「我要養你嗎?」葉上文:「不用啊,不用啊。」葉明昭:「那你有給我養嗎?」葉上文:「我就住在家裡啊。有啊,唸大學的時候當然還有。」葉明昭:「你這輩子到現在,我還沒跟你拿過一角銀。」葉上文:「對啊,你也不要我們給你錢啊。」葉明昭:「那我不就比養豬還不值?豬養大還可以賣,養隻狗也
還會搖尾。」葉上文:「如果你抱持養孩子就是要回收的話,那的確是不太合
。」葉明昭:「起碼不要來忤逆。」葉上文:「如果一定都要百分之百合你的意思,不合都叫忤逆的
話,那真的很容易會忤逆到。」葉明昭:「你們寫這個不是大家寫的?」葉上文:「這不是大家寫的,這是網路上抓下來的範本。是你那
天吵著說當天一定要離婚,我才印給你,而且一式五份也是上面要求的一式五份。你都在那邊說什麼我一高興就趕快印個五份,這個都是誣賴,這都不對。」葉明昭:「你編的理由啦!」葉上文:「這不是編的理由。網路抓下來就是這樣,不然我現在
開網路畫面給你看!」葉明昭:「你現在認為這間房子不是我的就對了?」葉上文:「現在登記名義的確不是。」葉明昭:「不然這間房子是誰繳的?」葉上文:「那就再說,你要怎麼討論就再說嘛。」葉明昭:「為什麼要再說?我講話不平嗎?曉郁她繳的三期,曉
珊的三期。」葉上文:「不是三期。」葉明昭:「你問你媽,看錢是誰繳的!」葉上文:「反正不是三期,有幾期其實我也不知道,我沒辦法跟
你爭這個東西。」葉明昭:「好你沒辦法爭,你就給我惦惦!」葉上文:「我至少確定不是三期,到底有幾期我不知道。但我絕
對有把握不是三期。我不會惦惦,我知道的事情我就講,不知道我就不講。」葉明昭:「那你拿什麼證據跟我說?」葉上文:「我那天看到的小本子,上面記錄的就不只三期了。」葉明昭:「那是你媽繳的,那她們繳的呢?」葉上文:「上面都有寫啊。每一期都有寫說誰多少、誰多少、誰
多少。每個月都有看到她們三個人的記錄。」葉明昭:「她們什麼時候失業的?」葉上文:「我現在跟你爭這個就......」葉明昭:「她們有錢來給我繳利息嗎?」葉上文:「有啊,怎麼會沒有錢?她們剛開始也有工作啊。」葉明昭:「她們失業。」葉上文:「失業是失業多久?你以為她們失業多久?你以為是失
業十年吶?不過就是中間幾個月而已。」葉明昭:「失業整年啊!」葉上文:「然後呢?剛開始整年也都有繳啊。」葉明昭:「那都他們繳的?那你媽呢?」葉上文:「他們剛開始付了三分之一......」葉明昭:「她把我的錢都拿去哪裡了?」葉上文:「你們結婚本來就要給錢、給家用,這有什麼好算的?
這也是民法上面規定的。」葉明昭:「我這些錢養育你們到二十歲,我來去養豬也還會長大
,還能賣。」葉上文:「喔。」葉明昭:「你認為這間房子不是我的,我認為這間房子是我的!
」葉上文:「好嘛,你認為就你認為嘛。」葉明昭:「你給我搬出去!!」葉上文:「...(默不作聲)」葉明昭:「不搬出去是不是?你不搬嗎?」葉上文:「...(默不作聲)」葉明昭:「幹!」(錄音第5分52秒,葉明昭跑到房間,把門關
上)備註:從05:55~05:59無雙方談話聲音,06:00發出關門之聲音。
06:01~06:53無談話聲音,只有播放電視節目之聲音(以及沙沙之動作聲音)。
06:54聽到腳步聲,葉明昭:「你是麥按怎......」(台語)葉薛清香:「你拿那個幹什麼啦!..阿昭,你拿那個幹什麼啦
?」(一分鐘後(錄音第6分58秒),葉明昭左手持防狼噴霧器,右手持鐮刀衝向客廳)葉上文:「你幹什麼啊?」葉明昭:「幹你娘!」葉上文:「你幹什麼啊?......你幹什麼啊?」葉薛清香:「啊‧..阿昭!」葉明昭:「幹!」葉上文:「啊‧..你幹什麼?你趕快冷靜啊!你把我砍到了!葉薛清香:「阿昭,你不要拿刀子啦!」葉上文:「你把我割傷了!你幹什麼?」葉薛清香:「阿昭..自己的兒子?你在幹什麼?啊...拜託
..你不要這樣!拜託..」葉上文:「快點報警!..快點報警啊!」葉薛清香:「119!打119!快點..」葉上文:「你幹什麼?」葉薛清香:「唉呦...阿昭,拜託..不要這樣啦!」葉上文:「幹什麼?我手要斷了...」葉上文:「快點!逸帆,快點報警!」葉薛清香:「阿昭,拜託你不要這樣...自己的兒子,你怎麼
這樣..」葉上文:「我要死了..你在幹什麼?我是你兒子耶!」葉薛清香:「快打119..打119啦!」葉上文:「我是你兒子,你要殺我?你搞什麼?」葉薛清香:「快報119..」葉上文:「快點!快點報警啊!我手要斷了..我血要流完了.
.」葉薛清香:「快報119..阿昭...你要死了你..自己的
兒子.你這樣..」葉明昭:「幹你娘機掰!」葉上文:「不要再這樣了..」葉薛清香:「..阿昭,你實在是...上文被你殺一個洞了!你是怎樣啊?我拜託你啦...啊..要死了!啊.
.逸帆..」葉上文:「你在幹什麼?」葉薛清香:「不要殺自己的.逸帆..拜託一下好嗎?..不要
這樣..我跌倒了.」葉上文:「快點報警啊!」葉薛清香:「逸帆啊..」葉明昭:「幹你娘.不要報警..」葉薛清香:「你要死了你..你是怎麼了你?」葉明昭:「不用報警..」葉薛清香:「你是怎樣你!」葉上文:「壓住..把他壓住啊!」張逸帆:「這裡是松信路79號11樓....」(講電話)葉薛清香:「阿昭,你要死了你!」葉明昭:「幹你娘..」葉薛清香:「你是怎麼了你?..啊..」葉薛清香:「阿彌陀佛!觀世音菩薩!觀世音菩薩.啊~~
~!!(葉薛清香大聲尖叫)五分埔,五分埔..逸帆..五分埔派出所..」張逸帆:「你不要這樣子!」葉薛清香:「我的眼睛!我的眼睛!我的眼睛被他噴到了!」張逸帆:「你冷靜一點好不好?」葉薛清香:「119..警察..」張逸帆:「葉叔叔,你在做什麼?你冷靜下來!」葉上文:「趕快拿噴霧噴他!」張逸帆:「在哪裡?」葉薛清香:「119..」葉上文:「在後面地上!」葉薛清香:「你別人沒砍,你砍他?真的被你氣死!」葉明昭:「幹..」葉薛清香:「你別人沒砍,你砍自己的兒子!」葉明昭:「幹恁老母!拎北今日要吼細擱來說!」(幹你老母,
你爸今天要給他死再來說)(錄音第10分22秒)葉薛清香:「阿昭,你真的實在是,你自己的兒子啊..」葉明昭:「啊好!幹你老母!」葉薛清香:「不要這樣!」張逸帆:「我已經報警,你冷靜下來,我們不想要這樣,你不要
再這樣子了啦,你這樣很危險!」葉薛清香:「你兒子受傷了,你為什麼要這樣?上文受傷了!拜
託你!為什麼要這樣做?你這麼殘忍..」葉上文:「快點..我手要斷了啦!」葉薛清香:「阿昭,上文已經受傷了你還這樣!我眼睛都受傷了
,上文流那麼多血了!你嘛拜託!」葉薛清香:「阿昭,你是怎樣?你別人沒砍,砍自己兒子!你這
樣對自己的兒子!為什麼要這樣?」隔壁鄰居:「不要這樣..」(備註:係一位男性鄰居之聲音)葉上文:「快點,快點啊!」葉薛清香:「快點,來幫忙好嗎?」隔壁鄰居:「不要這樣,不要這樣啦..警察馬上就來了!
..怎麼會這樣?」(備註:背景有警笛聲)葉上文:「拜託幫我壓,壓住我爸..」張逸帆:「快壓住他不然會有更多人受傷!」隔壁鄰居:「不是啦,這個我不敢壓..」葉薛清香:「警察快來了..」隔壁鄰居:「這沒用啦,這沒用..」葉薛清香:「把他綁住?」隔壁鄰居:「這沒有用..不是啦,這沒有用..」葉薛清香:「幫我綁好嗎?」葉明昭:「幹你老母!..啊好!我今天沒有辦法把你判死刑!
」(錄音第12分10秒)(備註:葉明昭於12:10~12:12說上開話語)葉明昭:「啊好!」
12:16~12:53無對話聲音,僅有背景聲音。
12:54~12:56背景出現腳步聲。葉薛清香:「你為什麼要這樣?你一定要這樣嗎?..我對你不
好嗎?你為什麼要這樣做?..真的被氣死了!」葉明昭:「啊好好好..」葉明昭:「幹你老母!給我還有一口氣在,除非我死啦!幹你老
母卡好!」(錄音第13分45秒)備註:13:43~13:49葉明昭講上開話語。
13:50~14:19無談話聲音。(14:02~14:08葉明昭有講幾句話【喃喃自語】,話語不清)葉薛清香:「曉郁呀?..快,爸爸發瘋了!..」(講電話)備註:14:20~14:52,為葉薛清香講電話之聲音,講電話之內容,聽不清楚。
張逸帆:「把警察帶上來!」(14:53)備註:14:54~15:18,無談話聲音。僅有現場沙沙之聲響。
15:19~15:21,葉明昭有喃喃自語講了一句話,惟聽不清楚內容為何。
15:22~15:29,無談話聲音。葉明昭:「幹!你做人要是有氣魄,就把恁北刺死!」(15:30
~15:37,葉明昭講此句話之時間點)葉上文:「不可能!我怎麼可能那樣對你啊,我又不是你!」(
15:38~15:41)(救護人員先趕到現場;員警隨後抵達現場)葉薛清香:「..我兒子血流了這麼多..」救護人員:「..他哪裡受傷?..是你受傷是不是?」葉上文:「他砍我..」救護人員:「好好好..紗布,紗布拿出來!..椅子先坐一下
..」葉薛清香:「..先生!趕快把他送醫院好不好?..」救護人員:「我先幫他止血..紗布拿過來..三角巾..眼睛
看得清楚嗎?」(椅子先坐下......我先幫他止血......紗布拿過來......把眼睛閉起來......頭部這邊而已吧......帶過來......都給我......我先給他止血......撐開......三角巾給我......眼睛看得清楚嗎?)葉上文:「左眼看不到..」救護人員:「..幫他擦眼睛..左眼..眼睛看一下!看得到
嗎?」(左眼沒辦法......阿姨......毛巾給我......膠布......來......幫他擦眼睛......左眼......左邊......來眼睛看一下......看得到嗎?)葉上文:「我眼睛張不開..」救護人員:「張不開喔......好好......我先幫他止血......看
的清楚......阿姨不用擔心......我先幫他止血......好好好......」葉薛清香:「他被他用噴劑噴啦..」葉上文:「請先幫我把眼睛擦一擦..」救護人員:「好,生理食鹽水,用紗布..」(用生理食鹽水幫
他沖一下眼睛)救護人員:「阿伯有怎麼樣嗎?」葉薛清香:「他拿刀砍我兒子!」救護人員:「..他被刀砍到..」葉薛清香:「他拿刀砍我兒子!」葉薛清香:「他用鐮刀砍!..逸帆,那支鐮刀呢?」救護人員:「..眼睛再看一下,看不看得到?」葉上文:「還有右眼,我右眼還有一些辣椒噴劑..」葉上文:「我爸太有危險性了!」救護人員:「你是他兒子嗎?..」葉上文:「對!」葉薛清香:「我怕他流血流太多,我等一下輸血給他..」救護人員:「好好..來,眼睛慢慢 張開 ,可以看得到嗎?」葉上文:「好辣!」員警:「發生什麼事?」葉薛清香:「我丈夫拿刀砍我兒子」員警:「拿什麼刀?」葉薛清香:「拿鐮刀。那支鐮刀呢?..快把他送去醫院..」救護人員:「那我們就近送好嗎?忠孝好嗎?」葉薛清香:「不了,國泰好不好?」救護人員:「國泰太遠了!這趕快?一?解決,有需要..忠
孝好啦..」葉薛清香:「..忠孝..好吧..」員警:「額頭刀傷是嗎?」救護人員:「對對..他是說用鐮刀砍..」葉上文:「在客廳..」員警:「其他地方有怎麼樣嗎?」救護人員:「臉上有噴劑,手部有刀傷,然後左手被砍到..」葉薛清香:「..上文流了好多血..我們現在叫110來急救.
.在我家啊..把上文砍到額頭這裡啊..」救護人員:「會頭暈嗎?」葉上文:「對..」救護人員:「放輕鬆..」救護人員:「..流血流比較多會影響..」葉薛清香:「逸帆,衣服拿一件給上文穿..帶他去醫院..」救護人員:「我們先送他去。誰要跟他去?」張逸帆:「我。」救護人員:「好,走..」葉上文:「..他跟我媽吵離婚.對!要求房子都必須是他的,
然後..他拿防狼噴霧劑噴我..對!鐮刀,他不知道在哪裡藏了一支鐮刀。」員警:「他本身平常有問題嗎?」葉上文:「他平常一直揚言要報復對不起他的人。」員警:「平常就有點這樣是嗎?」葉上文:「對。」救護人員:「..我們先送這一個,回來再講..忠孝..忍耐
一下喔..」葉上文:「越來越沒力了..好想蹲下..」救護人員:「好,慢慢來..要到了..」備註:24:00~24:51,為動作及背景聲音。
救護人員:「來幫忙一下..往前推一下..後面門先關上..
會不會覺得冷?」葉上文:「我全身都被防狼噴霧噴得好辣!請問有沒有辦法對右
手先做一下清洗?好燙!」救護人員:「右手是不是?你用生理食鹽水幫他擦拭一下..」備註:26:03~27:18,為動作及背景聲音。
救護人員:「小姐,妳坐前面..他剛剛有覺得無力,應該是剛
剛出力太多..」救護人員:「現在傷在哪裡?」救護人員:「這邊有一道刀傷,然後頭部有一道刀傷..」救護人員:「撕裂傷嘛?好,差不多幾公分?」救護人員:「就這裡..手這裡..」救護人員:「..幫你量一下血壓喔..還有哪裡不舒服?」葉上文:「我身上有被防狼噴霧噴到,臉跟雙手都很燙!」救護人員:「眼睛有辦法睜開嗎?」葉上文:「張開會有點刺刺的。」救護人員:「腳目前有受傷嗎?」救護人員:「腳..我看一下..這裡有,還有這裡也有一道撕
裂傷,沒有在出血..」救護人員:「幾公分?」救護人員:「大約2公分到3公分。」救護人員:「..我們現在先送到忠孝,然後另外一台可能送到
國泰,待會再回報。」救護人員:「先生你說被防狼噴霧噴到會辣以外,有沒有哪裡會
痛?」救護人員:「手指..」葉上文:「刀傷的地方也被噴劑噴到,所以又燙又痛。」救護人員:「那除了這些地方呢?」葉上文:「就比較沒有。」備註:30:03~32:02,為救護人員救護時講話聲音,以及背景之聲音。
救護人員:「現在我們幫你包的那些地方之外,還有覺得哪裡不
舒服?背部會痛嗎?」葉上文:「右手很燙。」救護人員:「就被那個噴到嘛?OK!..右手被防狼噴霧噴到嘛
?」葉上文:「兩手跟臉。」救護人員:「好,OK!我們醫院快到了。」備註:32:24~33:19,無談話聲音,僅為動作及背景之聲音。
救護人員:「我們醫院到了,等一下喔..」救護人員:「先生手放肚子喔..盡量能夠躺正喔..」備註:33:36~34:17,無談話聲音,僅為動作及背景之聲音。
救護人員:「..刀傷..慢慢來,小心!」醫護人員:「對方我們送到國泰了?」救護人員:「對,到國泰..這邊有東西幫他拿一下..」(錄音結束。35分02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