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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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大樓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9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忠霖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林琡真 被告即反訴原告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被告即反訴原告 鍾宏仁 被告即反訴原告寶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麗卿 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美雀 被告即反訴原告 鍾宏德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複代理人 羅渝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大樓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13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