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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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91號原告 王元享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顏王惠
顏銘亮 顏宏文 顏素真 顏秀 朱冀 顏玉珠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志成 被告 顏雲年 ( 顏清秀 之繼.
顏淑卿 (顏清秀之繼. 田井麗 (顏清秀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顏淑卿(顏清秀之繼承人)之住所「臺中市大度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大肚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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