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政哲選任辯護人蔡其展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政哲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白政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執行羈押。嗣再以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0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立傑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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