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莉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