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二九九五號
原告己○○原告丁○○被告庚○○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告戊○○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蕙芳~B法官徐美麗~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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