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三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再犯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四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0號刑事判決主文第壹項中,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詎其竟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六月間復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閱受刑人所涉上述兩案件之刑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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