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九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00號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五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被告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死亡,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審未及審究,尚有未合,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邱基峻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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