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瓊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鄭瓊雅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共10包,經送鑑定確含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鑑定書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鄭瓊雅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78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12月15日、100年9月13日 高市凱 醫驗字第11876、171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11月1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1份存卷可參,堪可認定。上開扣案之物既為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胡樂寧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海洛因(含包│4包(合計淨重│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裝袋)│0.95公克、空包裝│第00000000000號(檢││││重0.96公克)│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2│海洛因(含包│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1876│││裝袋)│0.340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淨重0.328公克)│洛因陽性反應)│├──┼──────┼────────┼──────────┤│3│海洛因(含包│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1876│││裝袋)│0.390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淨重0.378公克)│洛因陽性反應)│├──┼──────┼────────┼──────────┤│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7199│││(含包裝袋)│0.370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0.360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7199│││(含包裝袋)│0.157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0.147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7199│││(含包裝袋)│3.030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3.019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7│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7199│││(含包裝袋)│0.624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0.614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