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勝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勝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其於99年12月17日涉犯施用毒品案件,係於前揭觀察、勒戒案件執行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並經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405號為不起訴處分,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9月13日 高市凱 醫驗字第172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堪可認定。上開扣案之物既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胡樂寧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7201│││(含包裝袋)│1.397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1.387淨重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7201│││(含包裝袋)│0.134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0.124淨重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7201│││(含包裝袋)│0.1公克、驗後淨│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重0.091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7201│││(含包裝袋)│0.112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0.102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7201│││(含包裝袋)│0.225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0.215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7201│││(含包裝袋)│0.096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0.086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7│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7201│││(含包裝袋)│0.393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0.383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8│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7201│││(含包裝袋)│0.528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0.518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9│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7201│││(含包裝袋)│0.112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0.103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