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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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 余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10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二││1│1000│││01│││││││├─┼───────────────┼──────────────┼────┼───┼────┼───┤│00│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四││1│1000│││02│││││││├─┼───────────────┼──────────────┼────┼───┼────┼───┤│00│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六││1│1000│││03│││││││├─┼───────────────┼──────────────┼────┼───┼────┼───┤│00│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八││1│1000│││04│││││││├─┼───────────────┼──────────────┼────┼───┼────┼───┤│00│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三││1│1000│││05│││││││└─┴───────────────┴──────────────┴────┴───┴────┴───┘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