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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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120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本件聲請人聲請狀上僅泛稱相對人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迄今尚欠新台幣93,832元未予清償等語,顯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要件未合,聲請人應具體表明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如當事人間何時成立契約、有無約定利率、是否約定清償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添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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