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告甲○○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關係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雖係不同之訴訟標的,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則屬一致,揆諸前揭規範,其訴訟者定之。查本件原告係自民國75於97年12月23日契約經被告所定自請退休條件即工作25年以100年7月30日止,尚有2年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37元,惟原告僅繳納3,000元,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向本院補繳前揭不足額之第一審裁中華民國98
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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