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案外人 曾科雲 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1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1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9年10月12日起至119年10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案外人曾科雲於91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7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91年11月28日起至
111年11月28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98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1,369,33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於
97年08月11日因分割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9年5月31日函請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曾科雲之繼承人丙○○○○○○、乙○○及本件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其中債務人即繼承人 曾國政 於99年6月11日具狀陳述意見略以:「本件借款未曾接獲銀行寄發之對帳單或任何催繳文件,且每月均按時繳款,自得知有遲繳之情事後,已再匯入3萬元補齊,為此請求駁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為屬非訟事件,本院僅為形式而不為實體審查,且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即凡聲請人主張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件符合者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本院復於99年6月30日將上揭意見轉知聲請人再表示意見,聲請人並於99年7月20日具狀表示略以:「本件債務人未繼續正常繳納貸款,僅繳至99年4月20日止,為此仍請求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等語,是債務人既已有未依約繳納之事實,依渠等之約定,債務人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而債務人即繼承人曾國政所陳上情,且不否認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曾科雲仍積欠本件聲請人尾款未予清償,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本件債務實際欠款為何,乃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本院尚不得於非訟程序中加以審究,應由債務人或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銅鑼鄉│九湖││198-3│建│199.00│全部││├─┼───┼────┼───┼──┼────┼─┼──────┼────┼──────┤│2│苗栗縣│銅鑼鄉│九湖││198-5│建│51.00│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合計│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途│範圍││││││││││││├─┼──┼────┼────┼────┼───────┼────┼──┼────────┤│││││││││││1│61│九湖段│苗栗縣銅│住家用、│第一層:104.79│││││││198-3、│鑼鄉九湖│加強磚造│地下層:41.45││全部│││││198-5地│村4鄰32│、一層樓│共計:146.24│││││││號│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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