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43號上訴人酷魯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鳳 訴訟代理人 沈德美 被上訴人數點創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易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獻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43號上訴人酷魯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鳳 訴訟代理人 沈德美 被上訴人數點創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易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