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 代理人 朱菊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捐助章程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現行條文第七條及第十一條,准予修訂變更為該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十一條。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家衛生研究院」)因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23日整併內政部相關社福業務單位與教育部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於原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爰擬具本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茲國家衛生研究院於102年9月11日召開第7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決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新舊條文對照表,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102年10月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備查在案,檢附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主管機關備查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章程部分,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