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判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判字第8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牙鐘萬 代理人 陳俊隆 律師被告 牙燦堂
陳秀梅 黄慧美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2年12月20日所為之102年度聲判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刑事抗告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被告對於第2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之原裁定係駁回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依上揭規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案件,提起抗告,乃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復為不得命補正之事項,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