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916號
原 告 酷魯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鳳
訴訟代理人 沈德美
被 告 數點創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易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九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
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