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1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犯擄人勒贖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向臺灣臺中看守函查罹患疾病之情形,經該所函覆:本所特約醫師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診察結果簽註,被告甲○○係第五腰椎、第一薦椎壓迫神經併糖尿病,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經澄清醫院囑附需手術治療,本所無法給予適當之治療等語,此有該所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中所 坤衛 字第0九六000三三七三號函附卷可憑,是聲請人即被告甲○○現罹患疾病,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准予取具本院管轄區內殷實之人出具新臺幣八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