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東方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