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賴博珍台北九信木柵分社│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捌萬柒仟元│FE0四五四0九││││││││一││├─┼─────────┼─────────┼───────────┼────────┼────────┼──┤│2│ 高銘雀台北五信松山分社│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壹拾萬柒仟元│KH二一五二三一││││││││七││├─┼─────────┼─────────┼───────────┼────────┼────────┼──┤│3│ 陳燕麗台北銀行金華分行│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壹拾貳萬元│CU二一七六八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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