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債權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債務人 蔡世華
蔡世豪
一、債務人蔡世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貳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債務人蔡世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世豪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