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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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能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能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能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若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則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前開情形者外,要已經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斟酌之因素,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再予審酌之必要。
三、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3有關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士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
32、33號、106年度偵字第11353號」),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檢察官據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3罪,雖均為毒品類型犯罪,惟其犯罪類型分屬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態樣、手段有異,所侵害之社會法益與法規範目的亦不盡相同,另編號3所示之罪,係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被害人死亡,,造成生命喪失而無從彌補,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等情,經審酌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務過失致死│││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06月08日│106年06月08日│106年0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9010號、106年度毒│第9010號、106年度毒│字第32、33號、106年│││偵字第1509號│偵字第1509號│度偵字第11353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1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1號│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2月09日│107年02月09日│107年09月06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1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1號│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50││││││號││├────┼──────────┼──────────┼──────────┤│判決│判決│107年03月13日│107年03月13日│107年10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曾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2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3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96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86││││││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