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43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豪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1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28,215元
,其中電信費與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各為多少(應分
別列計),應付補償款之計算式,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或歷史帳單,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