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3436號
原告 許芸融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立中
被告 謝遠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蘇炫綺
附表:
編號
發票日(民國)
付款人
支票號碼
金額
(新臺幣)
週年
利率
利息起算日(提示日)
一
108年10月31日
SN0000000
600萬元
6%
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