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4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3436號

原告 許芸融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

被告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中

被告 謝遠鑫

陳珀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蘇炫綺

附表:

編號

發票日(民國)

付款人

支票號碼

金額

(新臺幣)

週年

利率

利息起算日(提示日)

108年10月31日

板信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SN0000000

600萬元

6%

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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