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3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孟奇 (原姓名 郭宸馨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主張被告積欠金額其中電信費與應付補
償款各為多少,應付補償款之計算式、電信費之列帳年月、
繳款期限各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以
及就被告主張「時效抗辯」乙節,提出主張或陳述,繕本逕
寄對造並註明於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