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ОО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ОО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