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7號

第84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正修

選任辯護人余政勳律師

李余信嘉 律師

被告 王韋霓

選任辯護人 莊振農 律師

區育銓 律師

林惠敏 律師

被告 王世彬

選任辯護人 王敘名 律師

被告 徐肇鈞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114年4月7日所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及出處」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及出處」欄之記載,酌以如附表「更正之理由」欄所示之理由及資料互參,堪認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上開內容,應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內容之誤載。從而,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內容有前述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不至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原判決內容及出處

更正後內容

更正之理由

備註

附表二編號17項目欄位之「0000000000」

「0000000000」

依本院113年刑保字第210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案物編號7所示之SIM卡ICCID:00000000000000000000之門號為左列所示,故關於「原判決內容及出處」所載,顯有錯誤,應予更正如左。

(見原判決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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