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林宜上列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聲減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爰依法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1.5.7│自90.3.5起至90.10.8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南投地檢│南投地檢││案號│92年度偵字第166號│90年度偵字第425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2年度投刑簡字第184號│95年度上更(一)第132號││實├────────┼───────────┼────────────┤│審│判決日期│92.3.31│95.8.23│├─┼────────┼───────────┼────────────┤││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2年度投刑簡字第184號│98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2.4.21│98.5.14│├─┴────────┼───────────┼────────────┤│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2條│刑法第336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7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南投地檢│南投地檢│││92年度執字第674號│98年度執字第15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