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63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育芬代理人莊榮兆
許榮棋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易更字第5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23407、285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育芬與告訴人 馮琪晏姚崇 文前因購買保險事宜而滋生糾紛。詎其明知「DJ財經知識庫」、「臺灣之聲」網站討論區均係開放予不特定人得以任意上網瀏覽,且其前於上開2網站即曾以「 肥婆 」指稱馮琪晏為 金光 黨,並於「DJ財經知識庫」討論區張貼馮琪晏照片,於上開2網站張貼 姚崇文 為馮琪晏之男友,2人為詐騙情侶檔等文字,竟仍以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DJ財經知識庫」、「臺灣之聲」網站討論區,並以暱稱「Me」在網站討論區內:
(一)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在「DJ財經知識庫」網站討論區之「關於向保險公司要回被騙保費一事的討論」討論主題內或「臺灣之聲」網站討論區之「被壽險業務員以不實話術所騙, 宏泰 退回保費」討論主題內公然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內容文章中,公然以「肥婆」、「齷齰」、「肥婆和他看對眼的那個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馮琪晏(肥婆)」、「忝不知恥的肥婆」、「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等輕蔑、謾罵之文字辱罵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使不特定人得以任意瀏覽共見共聞,以此方式接續公然侮辱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
(二)另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先後於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時間,在上開「DJ財經知識庫」網站討論區之同一討論主題內或「臺灣之聲」網站討論區之同一討論主題內公然發表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內容,接續張貼「 姚蟲蚊 」、「肥婆」、「我要幫肥婆正名為 永達 壽險金光黨員馮琪晏」、「牠」等輕蔑、謾罵之文字,使不特定人得以任意瀏覽共見共聞,以此方式接續公然侮辱馮琪晏、姚崇文。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原判決略以:
(一)告訴人馮琪晏因涉嫌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日起陸續以詐術向被告招攬保險獲取財物之行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涉犯常業詐欺罪嫌,而於99年1月12日提起公訴在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3307號、98年度偵字第9481、15417、15418、15419、16898號起訴書在卷可憑(見28500號偵查卷第26至51頁)。另告訴人馮琪晏因於94年12月間向被告招攬保險契約時,於保險契約要保書所附之業務代表報告書上為不實登載後,復由不知情之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轉送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而行使等情,違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月20日以99年度偵字第2710號起訴後,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3號判決、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617號判決判處罪刑,已於99年9月30日確定,亦有前揭起訴書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之網路電腦查詢資料在卷足參(見28500號偵查卷第52至60頁)。再告訴人姚崇文因被告指訴其於原審97年度板簡字第3533號、97年度板小字第4679號等民事爭訟程序中到庭表示被告未支付保費或馮琪晏代被告墊付保費等不實事項,且在前揭民事案件之相關訴訟書狀上登載該等不實事項等節,認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2月26日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4655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佐(見28500號偵查卷第61至62頁)。又以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事實欄附表所示被告98年10月12日10時54分、98年10月12日11時2分、98年10月12日11時4分、98年10月12日17時31分、98年10月12日19時12分、98年10月13日9時26分、98年10月15日18時32分、98年10月15日18時35分、98年10月18日18時53分、98年10月19日14時55分於網站上所發表之言論之內容以觀,該所提及「(馮琪晏照片)大家看清楚了!上面那個『肥婆』就是騙我血汗錢的永達金光黨員馮琪晏...」、「...不要老是屈服於『肥婆』嚇唬人的存證信函啦!我刊登的照片和文字都是事實,講話有憑有據,如果有任何污衊『肥婆』之處,『肥婆』應該馬上來告我才對啊!...」、「...被告為永達不肖業務員馮琪晏...看看『肥婆』本尊無恥的真面目喔」、「...我們已經替永達和『肥婆』宣傳那麼久,永達和『肥婆』是壽險金光黨的形象早就深植人心了!...」、「這個永達金光黨和『肥婆』也真是好笑...」、「請大加上Http://www.vot...去看清楚『肥婆』的面貌認清楚他那張寡廉鮮恥的臉不用又給他騙了喔!」、「...希望專訪本主播遭永達金光黨員馮琪晏(即本主播常提到的『肥婆』)訴訟詐騙過程...」、「...就跟他提起『肥婆』她為何收了我118,571元保費,卻死不要臉的說沒拿到半毛錢的經過...」等內容顯然均與被告與告訴人馮琪晏間就購買保險事宜所生糾紛相關,足堪認定被告先後於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事實欄附表1至10所示及本件如附表1至9所示,於網站上而為之文字內容,均係基於同一購買保險事宜所生糾紛動機而接續所為。
(二)被告除於98年10月12日、13日、15日、18日、19日,以電腦連結至「DJ財經知識庫」網站,並以暱稱「Me」,在該網站之「關於向保險公司要回被騙保費一事的討論」討論區內,接續張貼告訴人馮琪晏之照片以及「鱉三」、「齷齪的垃圾人」、「雜碎」、「瘋狗」、「肥婆」等輕蔑、謾罵告訴人馮琪晏之文字(即業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確定部分)以外,並於98年10月23日9時27分許、11月9日8時3分、11月24日12時52分、11月25日12時3分(即附表編號2)、11月26日1時3分、11月27日12時21分(即附表編號3)、11月28日13時52分(即附表編號5),12月11日9時41分、12月15日5時30分、12月21日4時1分,99年2月20日15時27分(即附表編號8)、2月22日13時15分(即附表編號9),均有在「臺灣之聲」網站討論區內,張貼「肥婆」、「忝不知恥的肥婆」、「肥婆馮琪晏」、「牠」、「馮琪晏(肥婆)」、「幫肥婆正名為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琪晏」;「夥同他那沒頭腦的男人」、「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那個沒大腦的男友姚崇X」;「牠們」、「齷齪」等文字,分別指稱告訴人馮琪晏或姚崇文或其2人等情,此有臺灣之聲網站列印資料、告訴人姚崇文99年6月24日刑事告訴狀所附臺灣之聲網站討論區網頁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4172號他字卷第43、59、66至70、81、82、85、
9、10頁)。且被告亦在「DJ財經知識庫」網站討論區內,於98年11月9日17時45分、11月17日13時2分、11月25日12時(即附表編號1)、11月28日13時49分(即附表編號4),99年2月5日19時1分(即附表編號6)、2月8日14時44分(即附表編號7),張貼「肥婆」、「忝不知恥的肥婆」、「牠」;「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姚蟲蚊」;「齷齪」等文字,以指稱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或其等2人等節,亦有上揭「DJ財經知識庫」網站網頁資料在卷足憑(見4172號他字卷第92、97、99、7至8頁;28500號偵字卷第7至9頁)。 益徵 被告係於密集相接之延續情形下,自98年10月間至99年2月間,以張貼告訴人馮琪晏之照片以及「鱉三」、「齷齪的垃圾人」、「雜碎」、「瘋狗」、「肥婆」、「忝不知恥的肥婆」、「肥婆馮琪晏」、「牠」、「馮琪晏(肥婆)」、「幫肥婆正名為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琪晏」;「夥同他那沒頭腦的男人」、「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那個沒大腦的男友姚崇X」、「姚蟲蚊」;「牠們」、「齷齪」等輕蔑、謾罵詞語,接續分別指稱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等情應可認定。是被告先後於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事實欄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及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於網站上而為分別對於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所為該等輕蔑、謾罵文字,係基於同一動機犯意,而於時間密接相續情形下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核均屬接續犯,應為包括之一罪。
(三)又被告於附表編號1、2、4、5、7所示所為,係以在網站討論區以同一文章同時以「肥婆」、「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齷齪」;「忝不知恥的肥婆」、「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肥婆」、「姚蟲蚊」,而同時對於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所為該等輕蔑、謾罵文字,使不特定人得以任意共見共聞,皆係以一行為而同時侵害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之名譽法益,係屬同種想像競合犯,而為裁判上之一罪。
(四)綜上所述,被告經起訴部分,與前揭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係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被告為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行為時,前揭確定判決即最後事實審皆仍在審理中,未經判決確定,是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9所為,皆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網路上為文之初衷,係出於受告訴人馮琪晏詐騙之事實,欠缺公然侮辱之故意。被告於網路上所為本件各該文字皆有受害事實支根據,基於保護自己法益與言詞之評論,以免他人在受騙之自衛自辯善意而為文,有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四種不罰規定之事由,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錯誤認定,惟因被告本件行為有繫屬在先之有罪錯誤確定判決在前,本件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始屬正判,特此上訴以資糾正云云。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本件被告吳育芬所為之公然侮辱犯行,其罪之構成要件內容上,並非預定行為人實施數個同種行為之犯罪,即以反覆為同種類之行為為構成要件內容之犯罪行為,自非集合犯甚明。而被告分別於(1)98年11月25日12時、同日12時3分許、(2)同年月27日12時21分許、(3)同年月28日13時49分、同日13時52分許、(4)99年2月5日19時1分許、(5)同年月8日14時44分許、(6)同年月20日15時27分許、(7)同年月22日13時15分許,在網路上發表文章,公然辱罵告訴人姚崇文、馮琪晏,其各次犯罪行為間,在時空上可明顯區隔,係各自獨立之行為,顯非係同一行為之數次舉動,與接續犯之概念有別,依社會通念,認屬一罪,非合理適當。是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法判決。
五、經查:
(一)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是否為「集合犯」。而刑法上所謂之「接續犯」,則係指行為人以單一之決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而言(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389號、98年台上字第7513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起因係告訴人馮琪晏於94年12月間向被告招攬保險契約因而涉犯常業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而與被告間發生法律上糾紛,被告因之分別於98年10月12日、13日、15日、18日、19日(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判被告公然侮辱罪確定在案)、11月25日、11月27日、11月28日、99年2月5日、2月8日、2月20日、2月22日在「DJ財經知識庫」或「臺灣之聲」網站討論區,張貼告訴人馮琪晏之照片以及以「鱉三」、「齷齪的垃圾人」、「雜碎」、「瘋狗」、「肥婆」、「忝不知恥的肥婆」、「肥婆馮琪晏」、「牠」、「馮琪晏(肥婆)」、「幫肥婆正名為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琪晏」;「夥同他那沒頭腦的男人」、「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那個沒大腦的男友姚崇X」;「牠們」、「齷齪」、「齷齪的垃圾人」、「姚蟲蚊」等文字,分別指稱告訴人馮琪晏或姚崇文或其2人,且觀諸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發表言論之內容,均係被告與告訴人馮琪晏間就購買保險事宜所生糾紛相關,足堪認定被告先後於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事實欄附表1至10所示及本件如附表1至9所示,於網站上而為之文字內容,確係基於同一購買保險事宜所生糾紛動機而衍生之行為。
(三)惟再查,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被告犯罪行為之時間為98年10月12日至19日間,而本件公訴人起訴之犯罪時間分別為98年11月25日至28日間、99年2月5日至
22日間,時間上分別相距逾1月、近2個月或逾3月,各行為間,依一般社會通念,非不得分離;再細繹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事實欄附表1至10所示之內容,除以上開「鱉三」等文字謾罵告訴人外,其內容多為描述被告提起刑事告訴、民事損害賠償、開庭狀況等;而本件公訴人起訴之如附表1至9所示內容,除亦同具謾罵告訴人之文字外,並無再為前述開庭狀況之描述,反係要求告訴人與之談論賠償事宜,以及推論告訴人日後受刑之執行情形等,是本件公訴人起訴之事實得否認係與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係同一事實而接續實施,而為接續犯,顯非無疑。是原審就被告本案之行為之時間、地點之密接與否、行為之態樣,與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時間、地點之密接與否、行為之態樣,未詳予審究,即認被告所為屬接續犯,而遽認本案之事實與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係同一事實,為接續犯,而為免訴之諭知,其是否合於刑法適度評價原則,尚非無研求之餘地。本案被告之上訴意旨以原審應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雖無可採,惟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本案與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間非屬接續犯之部分行為,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後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附表:
┌─┬──┬──────┬───────────────────────┬─┐│編│發表│發表網站討論│發表內容(就起訴書所稱貶低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被││號│時間│區及討論主題│名譽之文字,以下皆由本院以「」特別註明。)│害│││││【原起訴書漏載部分,業經公訴人於100年8月24日以│人│││││補充理由書(見原審卷第48頁)就起訴罪事實更正補││││││充】││├─┼──┼──────┼───────────────────────┼─┤│1│98年│DJ財經知識庫│現在「肥婆」和他看對眼的那個「沒大腦的男人姚崇│馮│││11月│網站討論區之│X」兩個人肯定也開始陷入這個說謊的萬惡深淵,一│琪│││25日│關於向保險公│路被往下沖,而且這兩個「齷齪」的詐騙情侶檔到時│晏│││12時│司要回被騙保│候可能為了自保,產生彼此狗咬狗而兩敗俱傷,奄奄│、│││0分│費一事的討論│一息的情況,當然就我這個受害者的角度來看,我可│姚││││之討論主題。│是樂得隔岸觀狗鬥,不過在此我還是要奉勸該死的「│崇│││││肥婆」和「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要避免陷入萬│文│││││劫不復之地,最好就是及早認罪協商,不然越說謊只││││││會讓自己越難看,還有「肥婆」啊!本主播還要提醒││││││你喔!要是到時候要吃牢飯不只你那個「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會離開你,還有你那個沒養大的小孩也會││││││唾棄你,不認你這個丟人現眼的娘喔!(見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卷第7頁)││├─┼──┼──────┼───────────────────────┼─┤│2│98年│臺灣之聲網站│現在「肥婆」和他看對眼的那個「沒大腦的男人姚崇│馮│││11月│討論區之被壽│X」兩個人肯定也開始陷入這個說謊的萬惡深淵,一│琪│││25日│險業務員以不│路被往下沖,而且這兩個「齷齪」的詐騙情侶檔到時│晏│││12時│實話術所騙,│候可能為了自保,產生彼此狗咬狗而兩敗俱傷,奄奄│、│││3分│宏泰退回保費│一息的情況,當然就我這個受害者的角度來看,我可│姚││││之討論主題內│是樂得隔岸觀狗鬥,不過在此我還是要奉勸該死的「│崇││││。│肥婆」和「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要避免陷入萬│文│││││劫不復之地,最好就是及早認罪協商,不然越說謊只││││││會讓自己越難看,還有「肥婆」啊!本主播還要提醒││││││你喔!要是到時候要吃牢飯不只你那個「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會離開你,還有你那個沒養大的小孩也會││││││唾棄你,不認你這個丟人現眼的娘喔!(見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卷第6、5頁)││├─┼──┼──────┼───────────────────────┼─┤│3│98年│臺灣之聲網站│...永達不肖業務員馮琪晏「(肥婆)」...(見99│馮│││11月│討論區之被壽│年度他字第4172號卷第5頁)│琪│││27日│險業務員以不││晏│││12時│實話術所騙,│││││21分│宏泰退回保費││││││之討論主題內││││││。│││├─┼──┼──────┼───────────────────────┼─┤│4│98年│DJ財經知識庫│「忝不知恥的肥婆」啊:│馮│││11月│網站討論區之│本主播再給你一次機會,限你於下次開庭前帶著你那│琪│││28日│關於向保險公│個同樣是永達壽險金光黨員卻「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晏│││13時│司要回被騙保│」,來跟我認錯道歉,並商討賠償事宜,不然本主播│、│││49分│費一事的討論│一定送你們兩個一起牽手去吃牢飯,到時候你那個還│姚││││之討論主題。│沒養大的兒子吳X達要寄人養,可不要來怪我喔!(│崇│││││見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卷第7頁)│文│├─┼──┼──────┼───────────────────────┼─┤│5│98年│臺灣之聲網站│「忝不知恥的肥婆」啊:│馮│││11月│討論區之被壽│本主播再給你一次機會,限你於下次開庭前帶著你那│琪│││28日│險業務員以不│個同樣是永達壽險金光黨員卻「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晏│││13時│實話術所騙,│」,來跟我認錯道歉,並商討賠償事宜,不然本主播│、│││52分│宏泰退回保費│一定送你們兩個一起牽手去吃牢飯,到時候你那個還│姚││││之討論主題內│沒養大的兒子吳X達要寄人養,可不要來怪我喔!(│崇││││。│見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卷第70頁)│文│├─┼──┼──────┼───────────────────────┼─┤│6│99年│DJ財經知識庫│...。說不定你關在牢裡的時候,那個替你出餿主意│姚│││2月5│網站討論區之│而害你被起訴並判刑的男人「姚蟲蚊」不知道早又跟│崇│││日19│關於向保險公│哪個女人抱在一起了喔!(見99年度偵字第28500號│文│││時1│司要回被騙保│卷第7頁)││││分│費一事的討論││││││之討論主題。│││├─┼──┼──────┼───────────────────────┼─┤│7│99年│DJ財經知識庫│死不要臉的「肥婆」,我能靠自己的力量向多家保險│馮│││2月8│網站討論區之│公司要回近2,000,000元的受騙保費,你就應該知道│琪│││日14│關於向保險公│我不是省油的燈了,...,過完農曆年,你的男人「│晏│││時44│司要回被騙保│姚蟲蚊」就會收到板橋地院的開庭通知了,限你在下│、│││分│費一事的討論│次開前帶著你的男人來跟我認罪協商,並商討賠償事│姚││││之討論主題。│宜,不然你就等著被人家關到生頭虱吧!(見99年度│崇│││││偵字第28500號卷第10頁)│文│├─┼──┼──────┼───────────────────────┼─┤│8│99年│臺灣之聲網站│從現在起,我要幫「肥婆」正名為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2月│討論區之被壽│馮琪晏,這樣才能增加「牠」在網路中被搜尋的機會│琪│││20日│險業務員以不│,以幫助其他受害者找到「牠」,來向「牠」討回受│晏│││15時│實話術所騙,│騙的血汗錢!(見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卷第9頁)││││27分│宏泰退回保費││││││之討論主題內││││││。│││├─┼──┼──────┼───────────────────────┼─┤│9│99年│臺灣之聲網站│自古以來,金光黨的最大特色就是死要錢不要臉,即│馮│││2月│討論區之被壽│使被別人罪證確鑿了,還是把錯都怪在受害人身上,│琪│││22日│險業務員以不│拼命扯出如智障兒般的謊言,撇清自己犯行,就是死│晏│││13時│實話術所騙,│也不認錯,而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琪晏就是這種情況││││15分│宏泰退回保費│最典型的例子之一。││││)原│之討論主題內│既然這種人不要臉,那我們就成全「牠」,讓「牠」││││起訴│。│丟臉丟到家!我要找個良辰吉日,把印製好的百份文││││書誤││宣(正面為印有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琪晏詐欺被起訴││││載為││的各大報新聞;背面為印有馮琪晏相片和在網路上所││││99年││傳播的騙財文章段落與偽造文書起訴書),拿去發給││││2月││「牠」男友姚崇文位於國防大學旁住處的鄰居和親友││││23日││,好提醒附近住戶要注意並防範詐欺犯與偽造文書犯││││16時││的出沒!(見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卷第10頁)││││3分││││││許,││││││業經││││││公訴││││││人以││││││100││││││年8││││││月24││││││日補││││││充理││││││由書││││││加以││││││更正││││││,見││││││原審││││││卷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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