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152號
原   告  吳銘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建鵬 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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