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巷11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應分得之分配款為新臺幣(下同)956,660元(即分配表次序3之執行費15,923元+次序12之借款939,737元+次序16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共計956,660元),惟原告僅分得次序3之執行費15,923元,不足額為940,737元(939,737+1,000=940,737),茲就此部分為分配表之異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0,73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350元,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