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7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0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佳臻選任辯護人葉力豪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佳臻於民國105年8月15日下午3時許,前往友人即告訴人 黃國明 (起訴書誤載為 黃國民 )位於桃園市○○區○○路○○○巷○○弄○○○號4樓住處,因遭拒絕進入屋內而心生不滿,明知該處為現供人居住之住宅,且在該處放火點燃樓梯間窗戶上所鋪設之塑膠窗布,足以引燃塑膠窗布及該處張貼之紙質賀聯等易燃物品,進而有延燒燒燬上開住宅之危險,竟仍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居住之住宅之犯意,在上址以其所有之打火機點燃上開塑膠窗布,所幸甫延燒之際,經告訴人適時發現將之撲滅,而僅燒燬塑膠窗布
1片、紙質賀聯2張,上開住宅則未被燒燬。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居住之住宅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於107年3月3日因疑似急性心肌梗塞,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之居所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查詢資料、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