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日青指定辯護人陳聰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2月15日上午11時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高俊珊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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